2016《遼寧省村級財務管理制度》范本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資產清查制度。定期進行資產清查,重點清查核實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
第二十八條 建立資產臺賬制度。村集體投資或者投勞形成的機械設備、建筑物、道路橋涵、農村水利設施、水土保持設施和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設施以及動
物、植物等資產,要按資產的類別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資產臺賬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出讓或報廢的,應當及時核銷。
第二十九條 資產評估制度。集體經濟組織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轉讓集體資產,以參股、聯(lián)營、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或實行產權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設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由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或具有資質的單位實施。評估結果由權屬單位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確認。
第三十條 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制度。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應當制定相關方案,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承包、租賃、出讓的條件及其價格,是否招標投標等事項;同時履行民主程序。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經營時,應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并向全體成員公開。合同及有關資料應當及時歸檔并報鄉(xiāng)鎮(zhèn)農村經營管理站備案。
第三十一條 資產經營制度。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經營的,要加強合同履行的監(jiān)督檢查,公開合同履行情況;收取的承包費和租賃金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集體經濟組織統(tǒng)一經營的資產,要明確管理者責任、經營目標和收益分配機制,并向全體成員公開。村集體實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經營的,其股份收益歸集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要定期對集體資產的使用、維護和收益進行檢查,確保集體資產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八章 資源管理
第三十二條 資源登記簿制度。法律規(guī)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應當建立集體資源登記簿,逐項記錄。資源登記簿的主
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源,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三十三條 公開協(xié)商和招標投標制度。集體所有荒山、荒溝、荒灘,以及果園、養(yǎng)殖水面等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公開協(xié)商或者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以公開協(xié)商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由雙方議定。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應當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招標應當
確定方案,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明確項目的名稱、數量、用途、期限、標底等內容;招標方案必須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標中,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yōu)先中標權。招標投標方案、招標公告、招標合同和相關資料應當報鄉(xiāng)(鎮(zhèn))農村經營管理站備案。
第三十四條 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統(tǒng)一編號,使用統(tǒng)一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資源承包、租賃收入歸村集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并定期公開。合同及有關資料應及時歸檔并報鄉(xiāng)(鎮(zhèn))農村經營管理站備案。
第三十五條 土地補償資金專項管理制度。土地補償資金是村集體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收益歸集體所有部分,主要用于發(fā)展生產、增加集體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yè)等方面,不得用于發(fā)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土地補償資金要納入賬內核算,嚴格實行專戶存儲、專賬管理、?顚S谩m棇徲嫳O(jiān)督。
第九章 一事一議籌資酬勞管理
第三十六條 村集體興辦生產公益事業(yè)包括村內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道路修建、植樹造林、土地治理項目以及村民認為需要興辦的集體生產生活等其他公益事業(yè)項目。
第三十七條 村集體興辦生產公益事業(yè)進行籌資籌勞要遵循“量力而行、事前預算、民主決定、上限控制、專款專用、使用公開、專項審計”的原則,實行“一事一議”。
第三十八條 在籌資籌勞時,每人每年籌資總額和每個勞動力每年籌勞總工日,以及籌資籌勞的對象、程序、資金和勞務管理應當符合《農業(yè)部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
勞管理辦法》和《遼寧省村級籌資籌勞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村民同意以資代勞的,必須辦理書面手續(xù)。籌資時,要開具“一事一議”籌資專用收據。
第三十九條 村集體興辦生產公益事業(yè)所需資金和勞務,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實際,合理規(guī)劃,分步實施,在年初提出“一事一議”項目和預算,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并報鄉(xiāng)鎮(zhèn)(區(qū))政府審批和備案。
第四十條 村集體對籌集的資金,實行?顚S;對籌勞的工日進行計劃使用,做到“控制總量,平衡派工”,并建立出勞登記薄,進行歸檔。
第十章 工程項目管理
第四十一條 村集體除采用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方式之外,需要籌措資金興辦生產公益事業(yè),如搞大型農田水利、道路橋梁、房屋設施、通水通電、土地整理等工程項目建設的(簡稱工程項目)應當執(zhí)行本制度。
第四十二條 工程項目實施前,必須做好規(guī)劃、勘察和設計,提出工程預算,并經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上報鄉(xiāng)鎮(zhèn)(區(qū))政府審批,納入當年財務預算。
第四十三條 工程項目投資在萬元以上的,應在鄉(xiāng)鎮(zhèn)(區(qū))政府、民主理財小組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社會公開招投標或者發(fā)包,簽訂規(guī)范的書面合同。
第四十四條 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或者發(fā)包,其書面合同的工程造價、完工期限和質量標準等重要條款應由村集體研究決定,并經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方可有效。工程施工應當指派民主理財小組或懂得工程項目建設的人員監(jiān)督,并按規(guī)定標準進行驗收。
第四十五條 工程項目承建方在施工中若出現質量問題,除責成采取補救措施,處以相應的經濟處罰外,還必須追究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工程項目竣工后,須向鄉(xiāng)鎮(zhèn)(區(qū))政府提供工程決算報告,以及合同、收款票據等相關資料,進行財務結算和會計核算。工程項目的賬務處理結束后,所有相關的會議記錄、報告、會計憑證等,應當及時歸檔保存,并進行專項財務公開。
第十一章 債權債務管理
第四十七條 村集體的資金不準公款私存;不準借支、平調和挪用;不準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做擔保抵押;如有往來確須產生債權的,應當經村委會集體研究、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后實行。債權和債務超過1000元以上的,須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行。
第四十八條 建立債權債務清查制度。代理辦要定期組織村委會開展債權債務清查、界定,及時向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匯報債權債務情況。要建立村集體債權責任追究制度。對在規(guī)定內不能清回的債權,由責任人負責償還。
第四十九條 嚴格控制舉債。村集體支出要按照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按年初計劃執(zhí)行,嚴格控制舉債,尤其要杜絕通過舉債興辦各種福利及形象工程等。
第五十條 嚴格舉債程序。村集體確需通過借貸資金興辦集體事業(yè)的,1000元以內的須經村委會集體研究、民主理財小組同意簽字后方可實施,并按照專款專用原則進行管理。
第五十一條 村集體向單位和個人借貸資金,借據必須加蓋村委會公章、經辦人簽字,同時附加民主議定書,否則視為無效。對違反規(guī)定造成債務的,由決策人和責任人負責。
第五十二條 村集體的債權、債務等應當按照“權責發(fā)生制”原則,進行會計核算,確認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第五十三條 村集體借貸資金的使用、管理和清償應當及時向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通報,并進行財務公開。
第十二章 財產清查
第五十四條 鄉(xiāng)鎮(zhèn)(區(qū))經管站每年組織開展一次對村集體的財產清查工作,特別是要健全和完善固定資產臺賬管理制度,保證賬實、賬款、賬賬、帳表相符。
第五十五條 村集體所有的財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耕地、山巒、荒地、灘涂和水面;建筑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等設施;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第五十六條 開展財產清查時,要有代理辦會計、出納和村財經負責人、村經管員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等參加清查,并確定清查的期限、程序、方法和要求。
第五十七條 村經管員負責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工作。對清查的財產物資要逐筆登記,并與帳面進行核對。如發(fā)現盈虧,及時向村委會報告,并由村委會查明原因,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第五十八條 對未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按照年綜合折舊率10%的比例足額提取折舊;對盤盈的固定資產要計入其他收入;對盤虧的固定資產要根據不同的原因進行分別處理,屬人為原因的,由責任人賠償;屬自然損耗的,完善有關手續(xù),進行帳務處理。
第五十九條 對盈虧、報廢、未使用的其他集體資產進行處理時,應當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后,方可進行帳務處理。
第六十條 盤點現金出現長款或短款時,應當查明原因,及時處理。對長款一時查不清原因的,要先入賬待履行有關程序后進行調帳;對短款的,要由村經管員個人承擔。